
安徽博信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395697331G,法定代表人:喻学兵,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A2幢5-6号。
你企业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5年10月11日对你企业进行了调查,发现你企业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企业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XJC20240307-1-18)臭气浓度和非甲烷总烃空气和废气采样记录单未规范记录采样时间,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安徽博信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1份、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证明你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的情况;
2.2025年10月11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证明调查时你企业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XJC20240307-1-18)和原始记录的情况;
3.2025年10月11日、2025年12月18日、2025年12月24日和2026年1月4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原件各1份,证明你企业相关人员口述未遵守监测规范进行监测活动的情况;
4.安徽博信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XJC20240307-1-18)复印件1份,证明你企业对安徽申兰华色材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检测出具报告的情况;
5.安徽博信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XJC20240307-1-18)臭气浓度和非甲烷总烃空气和废气采样记录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企业出具的检测报告原始记录的情况;
6.安徽博信检测有限公司采样人员沈树祥和王露的检测技术人员上岗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企业采样人员沈树祥和王露采样证的情况;
7.安徽博信检测有限公司和安徽申兰华色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1月7日签订的检测合同、支付发票和情况说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企业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XJC20240307-1-18)违法所得的情况;
8.环境空气和废气臭气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环境空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相关内容摘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企业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XJC20240307-1-18)相关监测规范要求的情况;
9.安徽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平台查询截图1份,证明你企业近两年无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10.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的情况。
你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应当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4日以皖宣环(宣)罚告〔2026〕1号告知你企业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企业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
依照《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四)开展监测服务不遵守生态环境监测规范或者标准,导致监测数据失真;……”规定和《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表19通用裁量表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壹佰陆拾圆整(¥216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户名:宣城市财政局 账号:187202445152
你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