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公安厅(局)、自然资源厅(委、局)、生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各直属海关、药监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质量,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决定于2026年7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验检测机构国家监督抽查
(一)抽查任务。2026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国家监督抽查计划检查120家机构。其中,获总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100家(含20家国家质检中心)、获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20家。
(二)抽查重点领域及数量。重点监管领域及对应抽查数量分别为:自然资源检验检测领域5家,生态环境监测及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领域10家,机动车检验领域5家,水利水质监测领域5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10家,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领域10家,食品检验领域10家,珠宝首饰检验领域10家,室内空气甲醛检测领域5家,消防产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移动电源及充电设备、劳动防护用品、建筑保温材料、儿童用品和适老产品、光伏产品等产品质量检验领域各5家,其他领域10家。
(三)抽查实施。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组织本次抽查,其中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由海关总署具体组织实施,抽出的20家省级机构交由属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检查。各地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做好抽查相关工作。
二、检验检测机构省级监督抽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要结合实际,联合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聚焦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公共安全,以及潜在风险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将群众投诉举报集中、舆论反响强烈、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检验检测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科学合理组织开展本年度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在组织检验检测机构省级监督检查时,可将获得总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纳入抽查范围;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抽取相关机构时,应加强与市场监管总局和相关部门的对接联动,互通抽查信息。对列入国家监督抽查的重点领域,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已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补充。
三、检验检测机构风险自查
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切实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质认定要求,认真开展风险自查,及时落实问题整改,有效降低合规风险。机构自查重点包括: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从业人员、设施设备、环境条件是否满足检验检测工作要求;项目分包是否规范;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完整;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持续有效;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等。
市场监管总局制定《2026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各机构可参考开展自查工作,并于2026年8月31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相关材料按要求留存备查。
四、工作要求
(一)规范抽查流程。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规范开展监督抽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向社会公开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确保检查过程科学规范、结果公正透明。优化工作流程,合理配置资源,高效完成抽查任务,最大限度减少对机构正常经营活动的影响。对近两年内已由总局或省级局抽查且未发现问题的机构,原则上不重复抽查;对因出具虚假或不实报告受到行政处罚以及信用风险较高的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
(二)强化资质核查。现场检查中,要重点核查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资质条件,加强对机构资质合规性和人员能力的监督检查,聚焦机构环境条件、重点仪器设备是否严重偏离资质认定要求,授权签字人是否经资质认定部门批准或备案、签发报告是否超出授权范围、是否严格落实“一单一库”管理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等关键环节。根据实际情况,对从业人员的能力条件、聘用关系、培训考核、行为规范等材料进行抽查核验,并视情开展现场能力测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督促机构限期整改,形成监管闭环;涉嫌违法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三)严守工作纪律。监督检查应坚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原则,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如实反映被检查机构的实际情况。现场检查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要求,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受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礼品等财物。
(四)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推行智慧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先进手段,提高监管的精准度和效率。深化区域协同监管,通过跨区域交叉检查等方式,增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强化信用监管,在抽查工作中深化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应用,鼓励各地建立检验检测机构积分或征信管理制度,构建差异化、精准化的新型监管格局。
联系方式: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 010—82262722
附件: 2026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监局
2026年8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基本信息 | 法人单位名称 (必须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一致) | 单位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取得资质认定的情况 | 被授权机构名称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名称 | 批准日期 | 有效日期 | 最高管理者 | 最高管理者联系电话 | 技术 负责人 | 授权 签字人 |
序号 | 自查内容 | 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 | 是否发现问题 (选择) | 问题描述 | |||||
1 | 机构应为依法成立,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 检查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授权文件: (1)企业性质的,应取得营业执照; (2)事业、机关应取得编办批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社团法人应取得民政部门批准的社团法人证书; (4)其他组织应当取得相应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非独立法人的,应获得所属法人的授权,有授权文件及不干预检验检测活动的声明(或文件); (6)机构如果已经依法终止,应向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 (是/否/不适用) | ||||||
2 | 机构依法设立的异地分支机构,应通过资质认定 | 检验检测机构的异地分支机构应取得资质认定,分场所应纳入资质认定范围。 | (是/否/不适用) | ||||||
3 | 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地位 | (1)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中应包括检验、检测或与之相关的内容。 (2)如机构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采取措施确保这些活动不影响其检验检测的独立性、公正性。 (3)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不应包含所检验检测对象的生产、销售、研发、维修等影响公正性的内容。 (5)机构是否存在接受影响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公正性的行为,如利用“国家中心”牌子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政策性业务进行有违公正性的不正当市场竞争情况。 (6)机构是否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 | (是/否/不适用) | ||||||
4 | 机构应遵守《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 (1)具有竞争关系机构不得达成垄断协议。 (2)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机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3)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 (是/否/不适用) | ||||||
5 | 机构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 机构应在其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中规定保密措施,保证检验检测活动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外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 (是/否/不适用) | ||||||
6 | 在资质认定证书的能力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 (1)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能力附表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和项目参数等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检查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况。 (2)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注销或吊销,不得继续为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3)机构应在资质认定证书授权时间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 (是/否/不适用) | ||||||
7 | 检验检测过程规范要求 | (1)机构及其人员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2)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检查是否与委托人作出约定。 | (是/否/不适用) | ||||||
8 | 人员管理要求 | (1)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2)检验检测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知识和培训经历,满足相关岗位要求;授权签字人具有满足规定要求的技术能力。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有执业资格规定或者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报告,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领域范围内签发报告。 (4)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聘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 (5)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与从业人员建立合法的劳动或者聘用关系,并以任职文件、授权文件、岗位责任书等形式明确其岗位职责、授权范围。 | (是/否/不适用) | ||||||
9 | 数据和信息管理要求 | 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年。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是/否/不适用) | ||||||
10 | 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要求 | (1)现有环境、设施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要。 (2)现有仪器设备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要。 (3)现有人员能够满足检验检测需要。 (4)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各项管理文件制定合理,员工对质量管理相关要求认同、熟悉并有效运用。 (5)在环境、设施、设备及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时,不存在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行为。 | (是/否/不适用) | ||||||
11 | 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 (1)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实施检验检测活动。 (2)原始记录与检验检测报告具有可溯源性。 (3)检验检测报告用语规范,依据明确;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 (是/否/不适用) | ||||||
12 | 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 | (1)机构应制定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规定。 (2)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以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 (3)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4)不存在其他错误使用资质认定标志的行为。 | (是/否/不适用) | ||||||
13 | 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要求 | 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以下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 (1)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 (2)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 (3)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 (4)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 | |||||||
14 | 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要求 | 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存在以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 (1)未经检验检测; (2)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 (3)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 (4)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 (5)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 | (是/否/不适用) | ||||||
15 | 规范实施分包 | (1)若存在分包需求,应制定有关分包规范实施的管理文件。 (2)实施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事先取得委托方的同意,分包给已经取得相关项目资质认定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情况和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3)与分包方签署的分包合同、分包方提供的完整报告应当归档,妥善保存。 | (是/否/不适用) | ||||||
16 | 机构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 (1)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内容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向资质认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2)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检验检测标准或方法等内容发生变更时,是否及时申请变更。 | (是/否/不适用) | ||||||
17 | 按要求上报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 | (1)制定按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的制度,并按《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相关统计信息。 (2)归档保存历年上报的年度报告、统计数据,检查资质认定部门网上系统本机构提交数据的情况。 | (是/否/不适用) | ||||||
18 | 参加能力验证 | 制定制度,按要求参加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检查本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和结果。 | (是/否/不适用) | ||||||
19 | “一单一库”核查 | (1)检验检测机构应梳理已取得但未列入“一单一库”的检验检测能力项目,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后不再延续相关资质。 (2)2026年6月1日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一单一库”范围内,依法依规使用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CMA)。 (3)2026年6月1日后,检验检测机构对于未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的检验检测项目,可以按照能力具备、风险可控、用户自愿的原则,向委托方提供检验检测服务,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得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4)检验检测机构在资质认定范围内使用的废止标准,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限定使用范围,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上明确标示说明。 | (是/否/不适用) | ||||||
20 | 质量体系有效运行 | (1)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准确性或者有效性有影响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实施检定、校准或核查,保证数据、结果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实施有效的数据、结果质量控制活动,质量控制活动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数据、结果质量控制活动包括内部质量控制活动和外部质量控制活动。 (3)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实施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 (是/否/不适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