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珠宝首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8-20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浏览量:830
关键词: 珠宝首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CMA,征求意见稿,LIMS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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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珠宝首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规范资质认定评审条件及要求,提升珠宝首饰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珠宝首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9月19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rkjcsnsh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珠宝首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征求意见稿)》”字样。

三、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邮政编码:100088),并在信封上注明“《珠宝首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征求意见稿)》”字样。

        附件:1.珠宝首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征求意见稿)

            2.《珠宝首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8月19日

附件1

 

珠宝首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珠宝首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制定本补充要求。

第二条【机构定义】 本补充要求所称珠宝首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珠宝玉石、贵金属及其镶嵌首饰、饰品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三条【检验检测人员定义】 本补充要求所称珠宝首饰检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测人员),是指与珠宝首饰检验检测工作相关的技术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测试分析人员、报告审核人员和授权签字人等人员的总称。

 

第二章 法律地位

第四条【主体资格与独立运营】 珠宝首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组织。

珠宝首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独立运行,不得从事珠宝首饰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不得与珠宝首饰生产、经营主体存在可能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关联。

 

第三章 人员要求

第五条【检验检测人员配置与从业条件】 珠宝首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充足的检验检测人员,其数量、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检验检测能力等应与所开展的检验检测活动相匹配,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检验检测人员总人数不少于15人(含统一管理体系下的分场所)。开设分场所的,每个分场所人数不少于5人。行政、财务、后勤等综合管理人员不得超过20%。

(二)从事化学分析检测的人员应具有化学或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其他检测的人员应具有珠宝、地质矿产、材料等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检验检测人员总数的30%。

(四)珠宝首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与检验检测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五)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机构受聘或兼职从事检测活动。

(六)检验检测人员在机构工作6个月以上,方可独立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第六条【授权签字人条件】 珠宝首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至少配备两名授权签字人。授权签字人应熟悉授权范围内专业知识,具备相应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

第七条【技术负责人条件】 珠宝首饰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全面掌握本机构检验检测范围内专业知识,具备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

第八条【质量负责人条件】 珠宝首饰检验检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熟悉本机构检验检测专业知识和质量管理要求,具备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

上述条款中“具备同等能力”是指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具备以下条件:博士研究生毕业,且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且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且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

 

第四章 场所、环境和设施要求

第九条【场所权属与使用要求】 珠宝首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工作场所拥有完全、独立的使用权,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属或使用证明。不得在民宅或对开办经营性场所有禁止性规定的场所开办珠宝首饰检验检测机构。

以租用、借用场地申请资质认定的,租用借用期限不少于3年。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不足3年的,租用或借用场所合同应当不低于资质认定有效期。

第十条【实验室环境要求】 珠宝首饰检验检测实验室应合理分区布局。化学实验室应配备相应安全防护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痕量分析实验室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污染与相互干扰。

第十一条【全过程视频监控】 珠宝首饰检验检测机构应实现检验检测全过程视频监控,监控范围包括样品受理、存储、标识、样品内部流转、测试、报告出具等全流程。视频数据保存期限不少于60天,确保检验检测全过程可追溯、可核查。

 

    第五章 信息系统要求

第十二条【信息管理系统】 珠宝首饰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覆盖检验检测全过程的信息管理系统,采取数据防篡改、信息安全及网络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公共查询】 珠宝首饰检验检测机构的官方网站应当依法取得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公安联网备案,公开资质认定证书、能力范围以及办公地址、检测场所、联系方式、受理举报投诉渠道等信息,确保公开信息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

 

第六章 仪器设备要求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权属】 珠宝首饰检验检测机构应对仪器设备(含标准物质)拥有完全、独立的使用权,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属或使用证明。

机构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的,不得租用、借用仪器设备;办理其他资质认定事项时,租用、借用仪器设备台套数不得超过总台套数的20%,且独立使用期限不低于一个资质认定周期。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基本配置】 珠宝首饰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珠宝玉石、贵金属、饰品检测,应至少满足以下配置要求:

(一)开展珠宝玉石检测:应按检测标准要求配备显微镜、折射仪、二色镜、分光镜、偏光镜、紫外荧光灯、电子天平、红外光谱仪、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等。

(二)用无损检测法开展贵金属(金、银、铂、钯等)检测:应按检测标准要求配备X荧光光谱仪以及覆盖金、银、铂等常见种类的贵金属标准物质。

(三)用化学法开展贵金属(金、银、铂、钯等)检测:应按检测标准要求,配备灰吹炉、电位滴定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仪和马弗炉等仪器设备以及标准样品。

(四)开展饰品检测:应按照检测标准要求配备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光谱仪、pH计、分光光度计等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计量溯源】 珠宝首饰检验检测机构应评估仪器设备对检测结果有效性与溯源性的影响,确定计量溯源需求。

需要计量溯源的仪器设备,应制定包含计量溯源参数、测量范围、不确定度、周期等内容的方案,并依据计量溯源证书确认是否满足方法要求。属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的仪器设备,应强制实施检定;不属于上述公告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校准或核查,保证数据、结果满足计量溯源要求。

 

第七章 管理体系要求

第十七条【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 珠宝首饰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覆盖所有场所及全部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方法验证与确认、抽样、样品管理、检验检测、记录控制、报告编制、质量控制等。

第十八条【多场所管理要求】 珠宝首饰检验检测机构设立分场所的,每个场所应配备与所申请的检测能力相匹配的人员(包括至少有一名不与其他分场所共用的授权签字人)、设备与环境条件。

第十九条【作业指导书管理】 珠宝首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制定覆盖其全部活动的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应至少包括:适用范围、检测流程、环境设施、仪器设备、结果控制等内容。

 

第八章 检验检测能力要求

第二十条【检验检测能力要求】 珠宝首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应至少具备以下一项类别中的全部检测能力:

(一)开展珠宝玉石检测:应具备GB/T 16552、GB/T 16553标准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

(二)用无损检测法开展贵金属检测:应具备GB/T 18043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

(三)用化学法开展贵金属检测:应当分别具备GB/T 9288、GB/T 17832、GB/T 19720、GB/T 43719等标准规定的金含量、银含量、铂含量、钯含量的检验检测能力。可单独申请金、银、铂、钯任意一种或多种元素的含量检测能力。

(四)开展饰品检测:应具备GB/T 19719、GB/T 28019、GB/T 28020、GB/T 28021等标准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以及饰品材质的检测能力。

 

第九章 检验检测报告要求

第二十一条【报告基本内容】 珠宝首饰检验检测报告内容应当符合《评审准则》相关要求,名称应当使用“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证书”“检验证书”“检测证书”,不得将CMA标识用于“鉴定证书”“鉴定报告”或者类似名称的报告中。

根据客户的要求,检验检测报告内容可以简化,但至少应包括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检验检测对象名称及数量、检验检测依据、检验检测日期、检验检测结果以及签发人等基本内容。

第二十二条【报告用语与格式】 检验检测报告应当规范使用中文,不得单独使用外文。报告用语应当表述科学准确、规范严谨,不得使用误导性语言,不得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用语。

第二十三条【电子报告管理】 珠宝首饰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电子报告的,应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电子印章,采用数据加密与防篡改技术,支持在线真伪查验,规范存储备份并严格控制访问权限。电子报告应与纸质版格式、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解释权】 本补充要求由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补充要求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珠宝首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加强珠宝首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规范资质认定评审条件及要求,提升珠宝首饰检验检测机构能力,依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以及经国务院批复、五部门印发的《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等文件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珠宝首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补充要求》)。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与必要性

一是落实宏观政策与专项部署的工作要求。为深入贯彻《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等政策要求,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联合开展的传统工艺市场“打假清源”专项行动工作部署,结合珠宝首饰检测行业特点与监管短板,制定本《补充要求》。《补充要求》能够将顶层政策细化落地,进一步压实机构主体责任,有利于提升机构技术与质量管理水平,提升检测数据质量。

二是破解珠宝检测行业突出痛点的现实需要。珠宝首饰检验检测是珠宝消费质量关键环节,检测报告、证书是消费者维权、商品流通定价的重要依据,检测数据真实性直接影响市场秩序和消费权益。目前珠宝检测行业准入门槛偏低,同质化低价内卷竞争突出,严重制约行业的健康发展,亟需细化完善现有资质认定制度。

三是健全珠宝检测行业治理体系的关键举措。随着珠宝首饰检测机构数量快速增长,跨区域设点、多场所经营模式日趋普遍,现有资质认定评审要求在珠宝行业人员配置、设备条件、实验室环境、证书管理、分支机构管控、全过程溯源等方面存在制度短板。《补充要求》从法人主体资格、人员、场所设施、仪器设备、管理体系、检验检测能力、证书报告管理全链条细化资质评审规则,构建“资质准入+硬件管控+人员约束+过程溯源+报告监管”全链条治理体系,实现珠宝首饰检验检测精细化、规范化、系统化管理。

四是提升珠宝检测行业公信力的治本之策。虚假鉴定证书、检测结果造假是珠宝行业消费投诉的重要诱因,严重透支珠宝检测行业公信力,扰乱珠宝市场营商环境。《补充要求》设置人员配比、专业学历、设备配置、官网公示、电子报告防篡改等硬性准入条件,划定检验检测机构行为红线,提高检验检测机构准入门槛、推动“小散乱”不合规主体加快出清,优化存量结构。同时从制度层面遏制虚假报告滋生土壤,提升珠宝检测行业社会公信力。

二、起草过程

市场监管总局于2026年1季度启动《补充要求》起草工作,起草期间通过行业座谈、实地调研等方式,面向珠宝检测机构、行业协会、市场监管系统多渠道征求意见,汇总梳理相关行业和基层一线的反馈意见并结合实际进行优化完善。

三、《补充要求》的主要内容

《补充要求》共十章二十五条,围绕总则、法律地位、人员、场所环境和设施、信息系统、仪器设备、管理体系、检验检测能力、检验检测报告、附则十个维度细化专项评审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 总则(第一至三条)。明确制定目的与依据、珠宝首饰检验检测机构及检验检测人员定义,确立本补充要求整体适用范围与基础定位。

第二章 法律地位(第四条)。明确检验检测机构须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组织,要求检验检测机构独立运营,严禁从事珠宝产销经营及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利益关联。

第三章 人员要求(第五至八条)。细化人员配置数量、专业学历、职称占比、用工管理、从业年限、兼职限制等硬性条件,明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任职要求及同等能力认定规则,夯实人员管理与专业能力底线。

第四章 场所、环境和设施要求(第九至十一条)。规范场所权属、租赁使用等要求,划分实验室功能区域并明确环境标准;落实全流程视频监控、数据留存要求。

第五章 信息系统要求(第十二至十三条)。规范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规定网站备案、信息公开等相关要求,实现全流程可追溯与社会监督。

第六章 仪器设备要求(第十四至十六条)。明确仪器设备、标准物质权属及租借使用限制,分类明确珠宝玉石、贵金属、饰品等必备设备与标准物质配置清单,规范仪器设备计量溯源、校准核查管理,保障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七章 管理体系要求(第十七至十九条)。要求机构建立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细化多场所管理要求,明确各类检测作业指导书编制内容与管理要求。

第八章 检验检测能力要求(第二十条)。划定检验检测机构必备检验检测能力范围,要求具备对应检验检测标准方法要求的相关检验检测能力。

第九章 检验检测报告要求(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规范资质认定范围与CMA标志使用规则,明确简化版报告必备内容,强化报告用语、格式。细化电子报告电子签章、防篡改、真伪查验及存储管理要求,整治不规范出证行为。

第十章 附则(第二十四至二十五条)。明确文件解释主体与正式施行时间,确保其在实施过程中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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