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将全面调整生态环境监测市场。《条例》明确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法律地位、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厘清各方权责,规范从业行为,严明法律责任,系统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基本制度体系,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全面迈入制度化、规范化、数智化发展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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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负责人就第820号国务院令《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答记者问
一图读懂 |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发布,明确了哪些内容,设计了哪些制度?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
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以下简称《补充要求(2025年)》),现予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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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2025年)》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
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条例》共7章55条,从以下几个方面突出落实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主体责任,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从业的基本要求和行为规范。《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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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认监委组织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国家认监委2016年第20号公告,以下简称旧版规则)进行了修订。认证机构应组织开展新版规则的学习培训,及时修订有关管理及技术文件,调整和完善认证程序,确保认证人员能力以及认证活动全过程符合新版规则的要求。
国家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印发 《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释义》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