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之间检检测或判定结果不一致
不同实验室对同一个标准条款中的检测项目有各自的理解,检测方法有差异,判定尺度也不同,导致同一个样品在一家实验室检测合格而在另一家检测结果不合格。
同样两家实验室都是CMA/CNAS齐全,给出完全相反的结论,请问这种情况在各级管理规则中是被允许的吗?这种情况是应该被检验检测委托人接受的吗?
如果是应该被接受的,那么这种检验结果作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执法依据就缺乏公平公正性。如果这种争议问题不合格的错误在于企业,那么企业正确应该怎样做?
如果实验室之间的方法差异是不能被接受的,两家实验室各自不妥协的情况下,委托人有哪些途径可以维权?
2025-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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