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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6-01-05
来源:人大网
浏览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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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提出意见通道:http://www.npc.gov.cn/flcaw/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草案)

(二次审议稿)

 

 

 

第一章     

第二章 构筑共有精神家园

第三章 促进交往交流交融

第四章 推动共同繁荣发展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七章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 中华民族是有着五千多年文明史的伟大民族。中国各族人民在长期交往交流交融中, 共同开拓了祖国的辽阔疆域, 共同缔造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同书写了辉煌的中国历史, 共同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 共同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神, 凝聚成血脉相融信念相同文化相通经济相依情感相亲的命运共同体。

  一八四年以后, 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各族人民始终坚持国土不可分国家不可乱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断的大一统信念, 在救亡图存共御外侮的英勇斗争中, 实现了中华民族从自在到自觉的伟大转变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 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 始终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初心使命, 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 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确保各族人民真正获得平等政治权共同当家做主人, 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 创造性地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华民族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巨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中国共产党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同中国民族问题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 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工作主线民族地区各项工作的主线, 形成了中国共产党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 开辟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新境界, 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

  中华民族是各民族凝聚成的多元一体大家庭。民族团结是我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追求, 维护国家统一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是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责任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 都要依照宪法和法律, 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作为共同任务, 着眼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 以增进共同性为方向, 维护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高质量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以中华民族大团结促进中国式现代化,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团结奋斗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 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推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 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巩固各民族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凝聚力量


第三条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应当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 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第四条 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应当统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 全面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 保各族人民共同当家做主人, 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促进各民族全方位互嵌和广泛交往交流交融, 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家园, 推动中华民族成为认同度更高凝聚力更强的命运共同体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第六条  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民族团结之本。国家坚持增进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异性, 促进各民族守望相助和谐相, 维护中华民族大团结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七条 国家推动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 全面推进中华民族发展进步


第八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第九条 国家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 依法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 加强宪法法律宣传教育, 增强各族群众的国家意识民意识法治意识, 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和尊严,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涉坚决反对一切以民宗教人权等名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渗透破坏污蔑抹遏制打压的行为

第二章  构筑共有精神家园

 

第十一条 国家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 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引导各族群众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 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第十二条 国家组织开展中国共产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增强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

, 维护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象征和标志的尊严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弘扬革命文化, 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引导各族群众增进中华文化认同, 增强中华文化自信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都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国家坚持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引领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支持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映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文物古迹传统建筑名城名镇名村历史街区传统村落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各类文化资源的发掘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十四条 国家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 依托中华民族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等资源, 推动中华文明标识体系的构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在公共设施规划及建筑设景区展陈地名命名和公众活动等方面, 表现和展示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维护中华民族的形象, 尊重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历史, 不得进行侮辱贬损和亵渎。

第十五条 国家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国家推动学前儿童学会普通话完成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能够基本掌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国家机关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公务用语用字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需要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发布文书的, 应当同时提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版本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版本。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在公共场合需要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 应当在位置顺序等方面突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 推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支持少数民族古籍的保护整理研究和利用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国家统编教材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教材的编写审核中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

国务院教育行政民族工作等部门组织编写有关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系列教材


第十七条  国家推动中国自主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史料体系话语体系理论体系建设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加强对中华民族共同体重大基础性问题的研究, 阐释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多元一体格局的历史与内涵, 揭示中华民族形成和发展的道学理哲理

国家支持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研究人才的培养, 优化学科专业设置和布局, 推进学科体系建设, 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机构建设。

国家支持中华民族共同体学术交流平台建设, 推动中外学术民间团体和智库开展交流合作


第十八条  国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国民教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体系.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贯穿教育全过程, 构建课堂教学社会实践主题教育和网络教育相结合的教育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红色资源和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成就的各类资源, 广泛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统筹建设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


第十九条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有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宣传报道成就展示等工作

国家推进国际传播能力建设, 支持开展对外人文交流, 阐释中华民族历史和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 介绍中华民族共同体建, 促进世界更好了解和认识中华民族和中华文化, 推动人类文明交流互鉴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融入家庭家教和家风建设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 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热爱中华民族, 树立中华民族一家亲的观念, 不得向未成年人灌输不利于民族团结进步的观念


第二十一条  国家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中华民族历史中华文化和国情教育, 引导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自觉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国家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 深化两岸各领域融合发, 增进台湾同胞对中华民族的归属感认同感荣誉感, 推动两岸同胞共同弘扬中华文化, 增强同属中华民族同是中国人的认识

国家加强同海外侨胞的联系交流, 支持海外侨胞弘扬中华文推动中外文化交流合作

第三章  促进交往交流交融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资源配置, 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 完善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建设治理和服务全过程, 因地制宜完善友好型包容性融合式的城市民族工作政策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在城乡建设口管理住房政策就业创业社会服务等方面采取具体措施, 促进各民族团结融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引导各族群众共同参与社区建社区治理社区活动, 支持有关单位和组织提供社会服务促进各族群众和谐融居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地区之间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人口流动服务平台的共建和信息的共享, 增强协作能力, 提高跨区域政务服务的便利化水平


第二十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民族地区民族地区与他地区之间跨区域就业创业公民的合法权, 支持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职业技能等方的培, 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高等学校双向跨区域招生, 加强人才培养的协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民族地区和其他地区教师开展交流

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结合学校和学生的特点, 促进各族学生共同学习共同生活共同成长进步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学校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 利用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文化资源, 展青少年跨区域社会实践研学游学和参观考察等交流活动, 强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在各类志愿服务活动中促进各族群众的交流合作和友爱互助



第二十九条  国家增进各民族文化互鉴融通, 鼓励各民族互相欣赏优秀传统文化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文化工作者和有关单位, 创作和展示具有中华文化底蕴体现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文艺作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图书馆博物馆文物保管所文化 ()、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服务单位, 开展反映中华民族历史和国家繁荣发展等方面内容的展示和交流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中华民族丰富的文化体育等各类资, 鼓励和支持举办各族群众喜闻乐见共同参与的中华民族传统节日民俗文化体育赛事等交流活动


第三十条 国家发挥旅游业在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方面的积极作用, 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 开发有利于弘扬中华文化的旅游线路和文化创意产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文物等部门, 依托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和史料, 规范展陈展示讲解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国家支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开展交流活动, 鼓励和引导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制作传播体现中华民族大团结的作品和信息, 营造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和谐网络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文图片和音视频等方式, 制作和传播含有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的信息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 发现含有前款规定的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内容的信息的, 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 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 防止信息扩散, 保存有关记, 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推动共同繁荣发展

 

第三十二条 国家贯彻新发展理念, 支持民族地区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融入国家发展战略提升自我发展能力, 加快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 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 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的政策规划, 应当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 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 有利于改善民生凝聚人


第三十四条 国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完善区域一体化发展机制和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 健全帮扶协作机制


国家支持民族地区结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 统筹发展和安, 在维护国家边疆安全资源能源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等方面担起使命责任充分发挥作用

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挥自身优势, 服务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深度融入高质量共建 一带一路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 推进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互联互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 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 有序推进区域间的产业合作和利益共享机制建设, 支持民族地区在优化区域产业链和供应链布局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地区立足资源禀赋并利用现代科学技术, 发展农林牧渔业农副食品加工业文化艺术业, 以及传统工艺传统医药等特色优势产, 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城乡融合发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公共服务资源的合理配置, 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均衡性和可及, 促进民族地区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提高民族地区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农业生态城镇等各类空间布局, 加强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引导各族群众共同维护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生态空间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兴边富民稳边固边, 鼓励支援边境地区建, 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改善边境村落人居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沿边城镇体系建设, 健全开发开放政策, 推进开发开放平台和产业平台设施建设, 增强产业支撑能力, 支持边境贸易, 发展边境旅游, 鼓励跨境经济合作


第四十条  国家加强时代新风新貌的培育, 推进公民道德建, 开展群众性法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技术普及, 推动移风易俗, 倡导文明进步的新风尚, 引导各族群众在婚丧嫁娶等活动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


国家保护公民婚姻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身份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为由干涉婚姻自由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坚持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管理一战线工作部门牵头协调民族工作部门履职尽责各部门通力合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民族工作格局, 健全民族工作协调机

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门国务院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全国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等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地方各级统一战线工作部门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本地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等工作的协调推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第四十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各机关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各机关对在本单位内发生的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和日常生活中, 应当发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四十三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作家协会科学技术协会归国华侨联合会台湾同胞联谊会残疾人联合会和其他群团组织, 当发挥各自优势, 面向所联系的领域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 团结所联系的群体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十四条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遵守社会公德, 履行社会责, 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融入业务培训文化建设等活动中,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和基金会等社会组织, 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 体现在行业自律规范职业道德准则或者组织章程中, 结合业务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 应当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 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 引导宗教教职人员信教群众弘扬爱国主义传统, 促进民族和睦宗教和社会和谐


第四十五条 基层人民政府应当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公约村规民约中体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 引导各族群众增进团结共同进步


第四十六条 军队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 结合国防活动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保障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 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


第四十七条 国家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贯穿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和管理全过程, 加强民族地区干部队伍建, 重视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


国家支持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推动民族地区之间民族地区与其他地区之间的干部和人才交流, 导干部和人才向民族地区基层流动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将相关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开展资金使用等情况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  国家将民族事务纳入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机制, 加强组织协调和基层治理力量, 强化科技支撑, 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第五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 健全民族领域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加强对民族领域重大风险隐患的排查识别评估预警和处置, 提升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五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应当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建设, 发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 准确认定纠纷的性质, 依法处理和化解纠纷, 维护民族团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身份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为由, 故意引发或者激化矛盾, 扰乱公共秩序


第五十二条  公民对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有投诉和举报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有关工作中,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有检举的权利


对违反本法规定, 破坏民族团结进步, 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第五十三条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工作, 应当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四条 每年月第四周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周, 国家通过多种形式集中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法定职责的, 或者对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未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处理的, 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法有关规定, 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及时予以制止责令改正,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民族身份为由实施就业歧拒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或者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歧视行为的, 由县级以上民族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在本单位内发生的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 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未及时制止, 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 未履行管理责任, 由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条 组织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或者宗教极端活动,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煽动或者资助实施前款行为,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

 

第七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和个人,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破坏民族团结进步制造民族分裂行为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法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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