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将我局组织制定的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予以通告。
附件:辽宁省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日
辽宁省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衣料用液体洗涤剂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不少于4个独立包装,且总量不少于2kg或2L,其中1/2作为检验样品,1/2作为备用样品;
洗衣凝珠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不少于2个独立包装,且每个独立包装不少于10颗,其中1个独立包装作为检验样品,另一个独立包装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衣料用液体洗涤剂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总活性物 | QB/T 1224-2012 GB/T 13173-2008 GB/T 13173-2021 |
2 | pHa | QB/T 1224-2012 GB/T 6368-2008 |
3 | 总五氧化二磷b | QB/T 1224-2012 GB/T 13173-2008 GB/T 13173-2021 |
4 | 规定污布的去污力 | QB/T 1224-2012 GB/T 13174-2021 |
注:a结构型洗衣液的pH测试浓度为0.1%水溶液,其余为1%水溶液; b仅适用于无磷产品。 | ||
表2 洗衣凝珠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pH(1:100溶液,25℃) | QB/T 5658-2021 GB/T 6368-2008 |
2 | 总五氧化二磷a | QB/T 5658-2021 GB/T 13173-2021 |
3 | 规定污布的去污力 | QB/T 5658-2021 GB/T 13174-2021 |
注:a仅适用于无磷产品。 |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QB/T 1224-2012 衣料用液体洗涤剂
QB/T 5658-2021 洗衣凝珠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个别项目与推荐性标准“测试方法”或“参数”存在较大差异时,应依据推荐性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实测值,但不参与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个别项目与强制性标准“测试方法”或“参数”存在较大差异时,应依据强制性标准进行检验,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现行有效标准,当商品名或使用说明中表明适用于多种织物,并具有一种以上产品特性时,以标准要求高的指标来进行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标准规定污布的去污力的检测依据为GB/T 13174-2008或更早的标准版本时,该项目按照GB/T 13174-2021标准进行检测,测试浓度明示标准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否则参考QB/T 1224-2012,出具实测值且不参与判定(强制性项目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