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建质〔2025〕18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及《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监管,规范检测机构从业行为,巩固我省检测资质专项整治成果,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于2025年11月组织开展了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核查中发现的资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机构及限期整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查基本情况
本次核查以《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为依据,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进行了全面核查。经查,13家机构因检测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职称、资格证书、工作年限等情况不符合检测资质标准,导致资质条件不达标(具体名单及问题清单详见附件)。
二、整改要求
(一)明确整改时限。依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相关机构须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整改,并提交资质重新核定申请。
(二)强化整改标准。整改工作须严格对照《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实施细则》及相应资质标准执行。人员配备需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职称、资格证书、工作年限、继续教育情况等全部符合要求,且在岗在位。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其他资质条件需同步自查整改,确保整体符合资质标准。
(三)规范整改期间行为。整改期间,相关机构可在已具备合格资质条件的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但严禁存在超资质范围从业、转包或违法分包检测业务、出具虚假 、不实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同时,整改期间及资质重新核定符合标准前,相关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三、后续处理措施
(一)逾期未完成或整改不合格的处理。逾期未完成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或办理资质注销手续。
(二)信用惩戒。机构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将作为年度信用评价工作的重要依据。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列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住建部相关规定,依法实施一定期限内市场禁入甚至永久逐出市场的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保障工程质量的关键环节,各检测机构要切实提高主体责任意识,将整改工作作为规范自身经营、提升服务质量的重要契机,严格落实整改要求,确保整改工作真实有效、落到实处。
(二)强化属地监管。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整改机构的指导监督,严格复核整改标准。对整改工作中发现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等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并告知我厅。
(三)加强行业自律。全省各检测机构要以本次核查为警示,对照《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标准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健全人员管理、设备校准、报告审核等长效管理机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提升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鼓励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规范检测行为。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动态核查限期整改名单及问题清单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28日
初审:郭剑
复审:李洋
终审:李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