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监管,经省政府批准同意,自2025年12月15日起,全省气瓶充装许可(包括燃气气瓶、工业气瓶、车用气瓶充装许可)审批权限由市(州)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调整为省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现通告如下:
一、气瓶充装许可过渡期安排
(一)气瓶充装许可申请。2025年12月15日起,气瓶充装单位许可应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气瓶充装许可有效性。原发证机关发放的气瓶充装许可证书继续在原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有效,许可到期前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换证申请。
(三)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2025年12月15日前(含12月15日,下同)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受理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和时限完成相关许可工作。
(四)未受理的许可事项。对2025年12月15日前已经递交申请但由于不符合受理条件未予受理的许可事项,2025年12月15日后申请单位应当重新向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关于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气瓶充装单位申请自我声明承诺换证的,应当符合《市场监 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 设发〔2022〕17号)有关要求。对于发证机关发生变更的,不适用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特此通告。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