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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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湖北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管理,提升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湖北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意见建议。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315766969@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湖北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二、通过信函邮寄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号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检处(邮政编码:430071)”,并在信封上注明“《湖北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登录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点击首页“互动交流”栏目中的“调查征集”提出意见。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5年9月18日至10月18日。

附件:1.湖北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湖北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8日


 

湖北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北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管理,提升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国家质检中心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湖北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省质检中心)是指经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认定的,具有公益和科研属性,服务产业创新和科技创新的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质检中心的申报、筹建、验收、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省质检中心的规划、批筹、验收和运行管理等工作。各市州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省质检中心的推荐申报、建设指导、运行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  省质检中心主要承担下列职责:

(一)提供产品质量分析诊断和提高产品质量的相关技术服务;

(二)为产业发展提供科研试验、新产品测试以及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

(三)开展与检验检测相关的科研活动,包括检验检测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以及检测仪器设备的研制等;

(四)申报并承担有关标准(规程)的制(修)订和试验验证工作;

(五)协助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全省相关产业、行业产品质量提升行动;

(六)承担省市场监管局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省质检中心的命名应当科学规范、合理准确,名称统一为“湖北省 XX 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第二章  申请和批准筹建

第七条  申请筹建省质检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相关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符合省质检中心建设原则,是区域支柱产业或优势产业,具备较大的产业规模和较高的产业集聚度。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和未来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公共安全、填补空白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等领域申请;

(二)申请单位应当为省内依法成立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非法人单位需经所属法人单位授权,由法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并具有所申报领域2年以上第三方检验检测经历;

(三)申请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检验检测场所和环境条件,配备必要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相关产品检验检测能力处于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与所申报领域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具备副高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同时具有所申报领域2年以上的检验检测工作经历。

(五)经市州市场监管局推荐申报建设省质检中心的,应当取得所在地人民政府在人才、资金、土地、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六)对于国家和省重点支持的新兴和未来产业,可适当放宽条件,相关经历最低不少于6个月。

第八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3年内不得申请省质检中心:

(一)因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报告受到行政处罚;

(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产安全等事故;

(四)已获批筹建或成立国家、省质检中心,因主观过错被取消;

(五)其他严重影响申请的情形。

第九条  筹建省质检中心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申报:

(一)省市场监管局直属单位直接向省市场监管局申报;

(二)其他申请单位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出具推荐意见,经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向省市场监管局推荐申报;

(三)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全省产业发展需求,发布重点领域省质检中心建设需求信息,符合相关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直接向省市场监管局申报。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筹建省质检中心的书面申请材料,由推荐申报单位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核查和上报。

第十一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现场审查和论证,通过现场审查和论证的,经省市场监管局集体审议通过后同意筹建。

 

第三章  筹建验收

第十二条  省质检中心一般应在批准筹建后18个月内完成全部筹建任务,并通过省市场监管局验收。对含有基建(不包括原有实验室改造)任务、申请领域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的省质检中心筹建,筹建期可延长至36个月。

第十三条  建设过程中申报基本条件、技术能力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筹建单位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市场监管局,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调整。

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筹建任务的省质检中心,应提出延期验收书面申请,经省市场监管局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十四条  申请验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获得资质认定,并具备良好运行条件;

(二)具备省质检中心名称对应的85%以上的产品或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

(三)地方政府的支持已经到位或承建单位自身落实到位;

(四)在筹建期内完成筹建任务,进行总结和自查,达到筹建预期目标;

(五)其他必须满足的条件。

第十五条  筹建单位在完成省质检中心各项建设任务后,提交书面验收材料,按照程序报经申报推荐单位审查后,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验收申请,不得越级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验收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七条  通过现场验收的,由省市场监管局批准成立。现场验收未通过的,应当予以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6个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省质检中心所在的法人单位应当落实省质检中心建设运行的主体责任,承担省质检中心相应的法律责任,省质检中心的活动本身不具有行政监督职能。

第十九条  省质检中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验检测相关规章制度,坚持依法合规运行,确保省质检中心活动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条  省质检中心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跨省市异地实验室);

(二)以省质检中心名义开展评比活动或向社会推荐其检验检测产品,对其检验的产品通过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三)以省质检中心名义承担商业委托检验活动;

(四)单独以省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五)违规向企业收取费用;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根据地方产业发展需要,以及省质检中心实际运行状况等,省市场监管局适时对省质检中心在同一产业领域进行布局调整、更名。省质检中心更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拟变更名称紧密结合地方产业特色和区域经济特点;

(二)拟变更名称科学、合理、规范,现有检验能力覆盖拟变更名称对应专业领域85%以上的产品(参数),关键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齐全;

(三)业务正常运行,专业领域技术能力已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第二十二条  省质检中心应当保持省内领先、国内先进的技术能力。对于在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能力验证中不能符合相关要求,以及在运行过程中场地、设备、人员已不具备检验检测能力,或者产业发生重大变化的省质检中心,采取限期整改、调整、退出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省质检中心如需扩展检测能力,应当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扩项。

省质检中心场所、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市场监管局。

省质检中心所在的法人单位性质、名称、地址、隶属关系、投资关系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报送省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四条  省质检中心应每年向省市场监管局提交上年度书面自查报告。省市场监管局对省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进行动态考核,考核工作3年全覆盖。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首次考核为不合格的省质检中心,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期。

第二十五条  省质检中心获批为同类产品国家质检中心的,原省质检中心授权名称不再保留。

第二十六条  省质检中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取消省质检中心或省质检中心(筹)名称并公布:

(一)不能按期完成省质检中心建设任务的;

(二)未通过验收,且6个月内整改后仍无法通过的;

(三)考核为不合格,且6个月内整改后仍无法通过考核的;

(四)主要人员、组织机构、检验能力、主要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要求的。

第二十七条  省质检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市场监管局撤销省质检中心名称并公布,依托法人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筹建省质检中心:

(一)所在的法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二)检验检测资质被依法注销、撤销或吊销的;

(三)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从事或者参与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等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被公共媒体曝光或有关部门通报带来严重负面社会影响的;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且情节严重的;

(七)发生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八)其它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适用于取消、撤销情形的省级质检中心,由省市场监管局集体审议后对外公告。

第二十九条  省市场监管局通过官网定期发布新批准成立的省质检中心名单,及时更新省质检中心名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湖北省省质检中心筹建验收工作程序》(鄂市监认检规〔2022〕17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省质检中心)建设管理,提升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水平,更好契合我省产业高质量发展需求,省市场监管局结合行业发展新形势与我省实际,起草《湖北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2年,我局印发《湖北省省质检中心筹建验收工作程序》(鄂市监认检规〔2022〕17号)对省质检中心筹建验收工作进行规范,在推动检验检测能力提升、服务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国家对检验检测行业监管要求的不断提升,以及湖北省重点产业布局调整、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原有文件在省质检中心全流程管理、公益属性强化、动态监管机制等方面的适应性逐渐不足。市场监管总局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责任落实、能力保持、公正性保障等提出更细化、更严格的要求,原有文件在全流程合规性管理上存在短板。我省重点产业布局持续优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崛起,传统产业加速改造升级,未来产业加速前瞻布局,对检验检测服务的专业性、前瞻性、公益属性提出更高要求,原有文件在服务产业创新、支撑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导向性需进一步强化。原有文件侧重“筹建-验收”环节,缺乏对省质检中心运行监管、动态调整、退出机制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内容,难以满足长期规范运行、持续提升服务能力的需求。为此,省市场监管局在总结原有文件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兄弟省份做法,结合湖北实际起草本《管理办法》,旨在构建更系统、更完善的省质检中心管理体系。

二、主要起草思路

围绕湖北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需求,遵循“公益为本、创新驱动、规范管理、服务产业”的原则,以完善省质检中心建设管理体系为目标,重点规范以下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管理办法》适用于省市场监管局批准设立的湖北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的筹建、验收及运行管理,同时为各市州推荐申报、协同管理提供依据,确保省质检中心建设与区域产业发展相匹配。

(二)强化全流程管理。在原有筹建验收程序基础上,补充省质检中心的职责定位、命名规则、日常运行要求等内容,形成“申请-筹建-验收-监管-退出”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链条,提升管理的系统性和规范性。

(三)突出公益与创新属性。聚焦全省重点产业和新兴未来产业需求,明确省质检中心在科研试验、标准制修订、技术帮扶等方面的公益服务职责,同时通过动态考核、能力提升等机制,确保其技术水平保持省内领先、国内先进,助力产业优化升级。

(四)完善闭环监管机制。明确省市场监管局、市州市场监管局、法人单位的协同监管责任,细化能力验证、信息变更、名称调整、考核奖惩等环节的要求,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监管信息实时更新,建立“监管-反馈-整改-提升”的闭环管理体系。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5章31条。

第一章 总则:明确《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界定省质检中心的属性(非法人专业技术组织)、公益与科研定位,划分省市场监管局、市州市场监管局、法人单位的责任分工,规定省质检中心的核心职责及命名规则。

第二章 申请和批准筹建:明确申请单位的资质条件(产业契合度、法人资格、检验能力、人员配备等)、禁止申请情形,规范申报程序(直属单位直接申报、其他单位推荐申报等),以及省市场监管局的审查与批准流程。

第三章 筹建验收:规定筹建期限(一般18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6个月)、重大事项变更及延期申请要求,明确验收条件(资质认定、检测能力覆盖、任务完成度等),细化验收申请、材料审查、现场验收及整改复查的具体程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明确省质检中心的运行规范及禁止行为(如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参与经营活动等),规范名称变更、能力扩展、信息变更的审批流程,建立动态考核机制(3年全覆盖)及奖惩措施,明确取消或撤销省质检中心资格的具体情形。

第五章 附则:明确《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省市场监管局,规定施行日期及原有文件(《湖北省省质检中心筹建验收工作程序》(鄂市监认检规〔2022〕17号))的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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