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总局第21号公告)规定,“属于资质认定范围的检验检测领域主要包括产品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公共卫生领域既不是产品,又不属于特定对象,不属于资质认定范围。结合我省资质认定工作实际,参考兄弟省局作法,经省局研究决定,从2025年9月1日起,省局不再受理公共卫生领域资质认定申请(含首次、复查、扩项、迁址、变更等),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新证书。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