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情况下,一个样品可以出多个报告吗?
如果客户的一个样品委托检测了4个项目,其中有一个项目A按标准方法是需要做5天的;但是由于客户样品特殊,做完5天再出报告的话对他的样品有影响,所以他要求3天就出报告(报告包含完整4个项目,其中项目A备注是3天的观察结果),然后在第5天再出一份补充报告(只报告项目A,备注是5天的观察结果),请问这种处理方式合规吗,是否违反CNAS 不应拆分出具报告的规定?
2026-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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