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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咨询

标准
您好,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要求,未达到任意一项基本条件的团体标准组织,建议暂停或终止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积极对照《指标体系》进行改进。1、如果团体标准组织不参与此次评价,会有什么影响?2、如果团体组织此次不满足通知要求,但是积极进行改进,改进完成日期在2024年12月31日之后,是否可以再次自我评价?3、自我评价是以年度为单位开展的吗?4、团体标准组织评价结果是否有有效期?后期分值提高的话,需要经过多久可以再次提交评价?
发布时间:2024-11-07
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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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洛

组织开展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是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引导团体标准组织制定原创性、高质量标准,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团体标准履行规范、引导和监督的职责所在。团体标准组织应积极做好团体标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照《团体标准组织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开展自我评价,找到自身发展能力存在的问题或者短板,提升自身建设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团体标准标准组织自评未达到基本条件的、未按期完成自评工作的以及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都应建议暂停或终止团体标准制定工作,问题严重的还将予以公示。建议暂停或终止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团体标准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为1年)通过改进,达到条件的,我们支持其继续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团体标准组织应每年开展自我评价,及时更新团体标准组织的综合绩效信息,确保工作符合国家法规要求和标准化工作改革方向。

11-07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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